第三章
私有财产出现之后, 女人的地位便大为低落。几个世纪以来,女人的命运和私有财产密切相关, 女人的历史绝大部分和财产继承的发展历史互相重叠。如果我们体认到所有权人将自己的存在异化为他拥有的财产, 便可以了解私有财产这个建制在根本上至为重要。人们看重自己的财产更甚于自己的生命;财产能够超越现世生命为时短暂的限制, 在肉体消亡之后,仍然持续存在, 是不朽灵魂在尘世可以具体感知的化身。不过要实现这样的存在, 财产必须依旧掌握在所有权人的手中;只有财产属于所有权人所投射的个体、所认可的个体,也就是说属于自己人时,才能在他死后还为他所有。耕种父亲的土地、祭拜父亲的亡灵, 是继承人唯一应尽的义务,因为这两者都保证了先祖在尘世、在阴间恒久长存。因此男人不会和女人分享他的财产、他的后代。但男人无法迫使女人永永远远、完完全全接受他这样的自我图谋。只是,在父权势力强盛的时期,男人是将女人拥有财产、继承财产的权利彻底剥夺了;甚至认为不让女人享有权利很理所当然。当孩子不再属于母系氏族所有,孩子和母亲所属氏族之间也就没有任何联系。在父系制度中, 透过婚姻关系,女人不再是由一个氏族租借给另一个氏族,而是整个从她的氏族里拔除,并入她丈夫的氏族。丈夫可以像买家畜、买奴隶一样以金钱交易购得妻子,并要妻子祭祀崇拜他的祖先亡灵,她生的孩子也属于夫家所有。她如果继承了父亲的财产,这笔财富势必要纳入丈夫的家庭;因此在父系社会里不会将女人列为财产继承人。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女人没有任何资产, 所以不会将她视为一个完整的个体来养育, 而认为她是男人财产的一部分,先是属于父亲所有,后来则属于她丈夫。在父权彻底当道的父系体制中, 父亲有权力处死刚出生的婴儿,不管是男婴女婴。不过如果是男婴, 父亲的权力通常会受到社会的限制,以使所有身体健全的男婴都可以存活。相对的,遗弃女婴的风俗在各地所在多见,阿拉伯人就有大规模杀害女婴之事, 女婴一出世立刻丢进坑洞中。接受女婴, 在父亲来说, 表示他慷慨大度;女人能被社会接纳,是靠男人特别施恩,她的存在并不像男人那么正当合法。总之,女人要是生女婴,她产后留下的秽物似乎更为污浊;根据希伯来人的风俗,《圣经 · 利未记》中记载了要是生女婴, 母亲洁净的时间要比生男婴多一倍。在某些社会中有以金钱清偿 「血债」的风俗,如果受害者是女人,加害人要支付给受害家属的金额远远少于受害者是男人的金额, 两者差距的额度正如奴隶与自由人之间的差距。未婚的女儿全权由父亲掌控,女儿一旦成婚,父亲便把他的权力完全移交给她丈夫。对男人来说, 女人既然是他的财产,和奴隶、牲口、器物没两样,所以理所当然地,他想要有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进门,唯有他自己的经济能力才能限制他。丈夫可以任意离弃妻子,而被离弃的女人在社会上几乎得不到保障。况且,女人在这时期深深受制于贞操观念。在母权社会中,尽管有禁忌,社会风俗仍属自由开放,并不要求女人在婚前必须保持处女之身,她婚后与人发生私情也不会受到严厉惩处。相反的,女人成为男人的财产之后,男人要求新婚妻子是处女之身,而且婚后必须绝对忠实,否则以重罪论处;与外人发生私情,冒险让继承权落入外人后代之手,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家族之长」有权利处死犯下罪行的妻子。在历史上,只要有私有财产的存在, 就会把妻子的不贞看做是对夫家严重的背叛。从古代到今时,所有法典在持论婚外情的问题时,对男女两性的处置一向很不平等,常常以女人可能将私生子引进丈夫家中为由,判定女人恶行重大。在纪元一世纪前后,罗马奥古斯都大帝便废除了丈夫私自审判妻子的权利,但在十九世纪初, 拿破仑颁布的法典却让审判官宽贷私审妻子的丈夫。在女人既属于父系氏族又属于丈夫家庭的时期, 她还能在这两个交相盘结、甚至互相对立的亲属关系之间周旋,保有很大的自由;因为父系氏族和丈夫家庭都会透过她来和对方抗衡;在这时期,婚姻不过是俗世之务,并不涉及图腾信仰,一点也不影响社会的根本结构,所以女人可以随自己的意思选择配偶。但是到了父系体制的时期,女人是父亲的财产,他可以凭己意为她选择丈夫,女人嫁入夫家之后,她就只是丈夫拥有之物,只是丈夫所属氏族的拥有之物。
只要家庭和私有财产是社会不可动摇的基础,女人便会一直彻底受到异化。目前在伊斯兰教世界的情况就是如此;在这个封建的社会结构中 (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足以统一、管辖各个不同的部族),没有任何权力可以牵制部族首领的权力。在阿拉伯人四方征伐、争战频仍的时期创立的伊斯兰教,极度蔑视女人。《可兰经》写道:「男人比女人优越,因为真主赋予他们卓越的质量, 也因为他们给女人聘礼。」伊斯兰教世界的女人从来不曾在世间握有真实的权力,也不曾在象征意义上享有神祕母性神祇的威望。唯一的例外是,属阿拉伯人游牧部族的贝都因女人;她劳务繁重, 要负责犁田、背负重物, 她和丈夫之间建立互相依存的对等关系,因此她可以不包头巾,可以自由行动。包头巾、闭居家中的伊斯兰教女人直到今日仍然像奴隶一样存在社会各个阶级。我还清楚记得在突尼西亚的穴居村落中,看到四个女人蹲在一处地下洞穴的情景。这四个女人共事一夫,最年长的老妇有一只眼睛瞎了,牙齿脱落大半, 满脸都是风霜的刻痕, 她在呛人的烟燻中,煨着小火煮面糊;另外两位妻子怀里各自抱着孩子,其中一位正在喂奶,她们两人看来较年轻,但面容几乎和老妇一样饱经磨难,人全走了样;在一旁还有一位年轻貌美的姑娘全身披戴绫罗丝缎、金银饰物, 坐在纺织机前纺着棉线。我离开这个阴暗的洞穴 (一如闭缩的内向性国度、子宫、坟墓),在通往亮处的过道上遇见了一位男人,他身穿白衣, 看来鲜亮洁净,他脸上还带笑容,显得光彩焕发。他刚刚在市场上和其他男性谈论世事, 这时正往回家的路上;他将回到那个幽暗隐蔽的处所度过几个小时,那地方属于他所有,隶属于他的浩瀚世界也以那里为中心;男人总位于中心,与世界须臾不离。对那几位憔悴苍老的女人来说、对那位一样注定迅速迈向衰残的年轻妻子来说,世界除了她们所处的那个烟灰弥漫的洞穴之外,再无其他,她们只有在夜黑时分才能稍稍走出洞穴,以头巾遮头遮脸, 静悄悄的不出声响。
在《圣经》中记载的时期, 犹太人和阿拉伯人的风俗大致相同。族长可以娶进多名妻子,也可以任意将妻子赶出家门。新婚的年轻妻子如果已经有过性经验会受到严厉惩治。妻子若在婚姻之外另有情人,以乱石砸死。女人始终禁锢在家事劳务中,就像《圣经·箴言》里描述贤德的女子是:「她寻找羊绒和麻,甘心用手做工…未到黎明她就起来……她的灯终夜不灭……她操持家务, 并不吃闲饭。」女人就算守贞节、辛勤劳动,大家还是认为她不洁净,编派给她各种禁忌。法庭也不会采纳女人的证词。《圣经·传道书》中对女人十分憎恶,有个段落写道:「我得知有等妇人比死还苦, 她的心是网罗,手是锁链……一千男子中,我找到一个正直人,但众女子中,没有找到一个。」女人在丈夫死后照例必须嫁给死者的兄弟,不只习俗如此 ,甚至连法律都这么规定。
许多东方民族都有这种 「夫兄弟婚」的习俗 (即在丈夫死后,妻子转嫁死者兄弟的习俗)。在女人受制于监护人的体制中,都会面临怎么处置寡妇的问题。最极端的处置方式是, 让寡妇在丈夫坟前殉死。不过事情并非真的是这样,即使在古印度,法律也从来不曾强制寡妇为亡夫葬送性命,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也准许妻子在丈夫死后继续生存;为亡夫殉死其实只是贵族阶级的流行风潮。处置寡妇最当见的方式是,将她移交给亡夫的财产继承人。在「夫兄弟婚」的习俗中,有时要配合采行一妻多夫;为了避免女人成为位份难定的寡妇,便让亡夫所有的兄弟都成为她的丈夫。万一丈夫不育,这样的习俗也可以避免危及氏族的传承。凯撒有一段文字提到,在布列塔尼,同一个家庭中所有的男人都因为这样的习俗而共同分享数名女人。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父系组织都采取如此极端的婚制形式。在巴比伦,《汉摩拉比法典》准许女人拥有某些权利,譬如女儿可以继承父亲的部分财产,婚嫁时,父亲也要给女儿一份陪嫁财物。在波斯,采行一夫多妻制;父亲为适婚年龄的女儿挑选丈夫,女儿必须绝对顺服父亲选来的丈夫。不过波斯女人非常受到男人尊崇,比大部分的东方女人处境优越。在波斯,并不禁止乱伦,兄妹结为夫妻也颇为常见;女人要负责子女的教育,若是男孩,要教育到七岁,若是女孩,要教育到她出嫁时。如果儿子行为失检,不配成为继承人,女人可以取得丈夫的部分财产;如果她是「正许之妻」在丈夫去世时,儿子仍未成人的情况下,妻子得以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掌管家中事务。在巴比伦,和婚姻相关的法律条文清楚显示了,对一家之长来说拥有后代至关重要。婚姻似乎有五种不同的形式 (注五十:(原注) 这段陈述引自法国学者于亚的著作《古波斯与伊朗文明》,一九五—一九六页。):一,在父母同意之下结婚的女人,称之为「正许之妻」,她生的孩子都属于丈夫所有。二,女人是家中唯一的后代,她结婚后生下的第一个孩子要给她的父母,以代替她为父母延续后代;然后她便成为 「正许之妻」。三,有男人未婚过世时,他的父母为其他家庭的一个女人办婚嫁,并送她陪嫁财物,这个女人从此称之为 「过继之妻」,她和婚嫁的丈夫生的孩子,一半归死者家庭所有,另一半归活着的丈夫所有。四,没有子女的寡妇再婚,称为「服侍之妻」,她必须把在第二次婚姻中生的孩子分一半给前任亡夫的家庭。五,未经父母同意即自行婚嫁的女人,她要在她的长子成年后,才成为丈夫的「正许之妻」,她也才能继承自己父母的财产;要是她的丈夫在此之前去世,她就被视为未成年人,要受监护。「过继之妻」和 「服侍之妻 」的习俗,使每个男人都有权利拥有后代,以延续他的生命,他与他后代不必然是以血缘做为联系。这印证了我们在前面提到的:与后代的联系关系多少是因为男人想要使自己有限的生命能在尘世间、在阴间化为不朽而建立起来。
在埃及, 女人的处境最为优越。母性神祇在社会上落实为妻子之后仍然享有威望。夫妻关系在埃及带有宗教性、社会性的意义;男人将女人视如同盟, 以她来弥补他自己的不足。女人的神奇魔力并不会对男人造成威胁,因此很容易克服乱伦的恐惧,男人将自己的姊妹看做是妻子并不会有心理障碍(在某些情况下,兄弟应该迎娶他的姊妹)。女人拥有和男人同等的权利,在法律上也享有同样的地位;她有继承权,能拥有自己的财产。古埃及女人难得的处境其来有自,一点也不是偶然。其中原因在于,在古埃及,土地都属于国王,和职位极高的祭司、战士所有,一般人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没有买卖、转让的权利,能留传给后代的财产价值不高,与外人分享也不会造成损失。没有私有世袭财产的传承,维护了女人的尊严。她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婚嫁,夫死也可以随己意再嫁。社会上采一夫多妻,男人可以娶妻纳妾,所有的孩子都是合法的,不过正配的主妻只有一位,只有主妻才能参与崇拜仪式, 拥有合法的地位;其他的女人不过是奴隶, 没有任何权利。主妻在结婚之后仍然享有和婚前一样的权利,她的财产还是属于自己所有,她也可以自由与人签订契约。到了纪元前八世纪, 博克利斯法老颁订私有财产制时, 埃及女人的地位已经十分稳固, 不受动摇。博克利斯法老开创了契约时代,连婚姻都是契约制。婚姻契约有三种,一种是女人受役于男人的婚姻,女人成为男人的财物, 不过她有时可以规定丈夫只能有她一个妻子,不许再纳妾;同时合法的妻子和丈夫享有同等的地位,所有的财产是两人共有的;若是离婚,丈夫往往要付给妻子一笔资财。稍后, 这种习俗发展出一种对女人特别有利的婚姻契约:丈夫给予妻子离婚补偿。妻子若在婚姻外发生私情, 会受到严重处分,不过男女双方几乎都可以自由提出离婚。婚姻契约制约束了男人娶多名妻子,妻子也因此取得大笔财富,并可将之传给子女;后来财阀阶级的形成也是肇因于此。纪元前三世纪,托勒密王朝菲罗帕特法老颁布了一项法令,明文规定未经丈夫同意,女人不许转让财产, 这使女人成为永久未成年人。但是即使古埃及女人在古代社会的处境优越是独一无二的,但她在社会上的地位还是不等同于男人;虽然女人参与崇拜仪式,也参与行政事务,甚至在政治上也能担任摄政一职,但是法老必然由男性出任,祭司和战士也一定是男人。女人在公众事务上并没有绝对的影响力,顶多扮演了次要的角色;在私生活方面,又只片面要求女人必须对丈夫忠实。
古希腊的风俗和东方民族十分近似;不过古希腊人不尚一夫多妻,原因不详。事实上,养妻蓄妾,开销非常庞大,只有在富强的所罗门王、《一千零一夜》里的各代苏丹王,以及贵为国王、族长、富人才可能在妻妾成群的奢豪中纵情享乐。普通男人顶多怀抱三妻四妾,乡下人则罕见有两个妻子以上的。另一方面,古希腊人非常关心能将世袭财产完整传给后代的问题 (在古代,只有埃及因为没有私有的土地财产,而没有传承的问题),他们赋予了长子特别的父业继承权,妻妾也因此有地位高低之分;主要继承人的母亲远比父亲其他的妻子地位更尊崇。如果妻子有私人财产、有陪嫁财物, 她对丈夫来说是一个完整的个体,丈夫与她的联系带有宗教性,也只能单有她一名妻子;后来会形成一夫一妻的习俗想必就是源自于此。不过在实质上, 希腊男性公民依然享有多妻生活,他可以从城市中的妓女、女眷内室中的女侍身上满足自己的欲望。古希腊雄辩家狄摩西尼曾说:「我们有能满足精神之乐的交际名媛,有提供感官之乐的小妾, 还有能为我们生儿子的妻子。」妻子若是生病、不适、怀孕,或是在产后恢复期,小妾可以上主人的床, 暂代妻子。由此观之,古希腊的女眷内室和阿拉伯的后宫闺阁两者之间的差异不大。在古雅典,女人得闭居家中,在法律的严格控管下,受到特设法官的监视。她终其一生都是未成年人,一直受到监护人的管束,先是父亲,继而是丈夫,或是丈夫的继承人,若是这些人都不存在,则由代表国家的公共行政官员担任她的监护人。上述这些监护人是女人的主人,他们有权将她当做商品一样任意处置, 监护人的支配权不只涉及她的人身自由, 也延伸到她的财产, 他还可以将自己的权利随意转让他人,譬如父亲可以将女儿出嫁,或是让人收养,丈夫可以抛弃妻子,将她转让给别的男人。不过古希腊的法律仍然保障女人拥有陪嫁财产的权利,以维持她生活所需;离婚时,丈夫必须全数归还妻子的陪嫁财产;在极少数的情况下, 女人也有权利主动诉请离婚;不过社会只提供她这些非常有限的保障。父亲的财产当然是传给儿子, 给女儿的陪嫁并不是因亲子关系而产生的财产传承,而是身为监护人必须提供的馈赠。不过还好有陪嫁财物的习俗,妻子在丈夫死后不必像私有财产一样在丈夫的多位继承人手中辗转让渡, 而可以回到自己的家庭, 由自己的父母再次担任监护人。
在以男系继承为基础的社会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 如果没有男性后代,要怎么处理财产继承事宜。古希腊人有「和父亲家族中的长辈通婚」的习俗,女性继承人必须嫁给父亲家族中最年长的长辈, 这样便能将父亲留下的财产传给同一家族的后代,原来的土地财产仍会属于父亲的家族所有。像这样嫁给父亲家族中长辈的女人其实并不能算是继承人,她只是产生男性继承人的工具。依照这项习俗,女人都是不由分说地自动转授给家族中最年长的长辈, 而他往往是个老头子;这种「族内通婚」的习俗让女人完完全全受到男人的主宰。
想要延续家族的血脉, 并完整保有世袭财产的强烈愿望,是女人受到压制的主要成因,所以,要是女人能避开家庭的束缚, 也就能摆脱她的依附地位,独立自主。如果社会不承认私有财产,不采家庭制,那么女人的命运便会有大幅的改善。譬如采行公社制的斯巴达是古希腊唯一几乎平等看待女人和男人的城邦。在斯巴达,教育女孩和男孩的方式相同,妻子非但不禁锢在丈夫家中,丈夫甚至只能在夜里偷偷探访妻子。基于优生学,妻子几乎不属于丈夫所有,另一个男人也可以要求与她结合。一旦财产继承的问题不存在,「私通」的观念也随之消失。所有的孩子都属于城邦共同所有,女人也不再卑屈地受到某个主人的奴役。反过来说也就是,没有私人财产、也没有个人后代的斯巴达公民同样也不能将女人据为己有。在斯巴达,女人必须生育,一如男人必须出征, 但男女两性除了必须各自履行这两项公民义务之外,他们享有完全的自由,不受任何拘束。
除了我们刚刚提到的享有自由的女人, 以及在家族中处境一如奴隶的女人 (家族的族长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古希腊还有另一种女人—娼妓。在原始的部族中有一种特别的待客之道,即主人将自己的妻子暂时让给客人,以展现主人的热情款待;在这个习俗背后自有它神祕的理由。在原始部族中,还有一种带有神圣性质的色情交易,目的在于藉此释放出生育的神祕魔力,以促进群体的利益。在希腊古典时期就有类似这样的习俗。根据希罗多德的记载, 在纪元前五世纪,每个巴比伦女人一生都要有一次到米利塔神殿去献身给一位陌生男人,以换取一枚钱币敬献给神庙,然后回家从此过着贞洁的生活。带着宗教性的色情交易在某些地区一直延续到当代,像是埃及的歌舞姬,和印度的寺院舞伶等乐人、舞者,她们都成了受人尊敬的特殊社会阶级。不过在埃及、印度、西亚比较常见的是,带有神圣性质的色情活动默默化为合法营利的交易,僧侣阶级也在这个过程中藉此捞得一笔财富。希伯来人当中也有为了钱而从事此业的娼妓。在古希腊,特别是在有众多外来人士的沿海地区、海上诸岛,以及各城邦中,常会在神殿里见到古希腊抒情诗人品达所谓的「热情款待外来人士的青春少女」。这些少女赚取的金钱必须做为宗教崇拜之用,也就是说必须全数交给祭司,再间接用以维持她们的生计。实际上,特别是在临近港口的科林斯, 古希腊人假献祭之名,大加利用水手、外来旅人的性需求,牟取利益,其实这已经是涉及金钱交易的娼妓业。纪元前六世纪, 梭伦担任雅典城邦的执政官,他正式制订了性交易的制度。梭伦把从亚洲买来的女奴幽禁在雅典城维纳斯神殿附近、离港口不远的「国营妓院」,妓院交由「妓院老板」经营,由他负责妓院的财务管理, 每位娼妓都可以支领固定薪水,结余的利润则归为国有。后来, 有些称为 Kapaileia 的私营妓院兴起。私营妓院往往将象征淫乱的丰饶之神普里阿波漆成红色的塑像放在大门口做为标志。不久, 除了奴隶之外,贫困家庭的希腊妇女也加入这一行,她们通常寄宿在妓院中。当时的人认为「国营妓院」非常应合时需,简直是一处不可侵犯的安憩处所。不过妓女的名声并不好,她们没有任何社会权利,子女也没有赡养她们的责任;还规定妓女必须穿着五颜六色的特定服装,佩上花饰,并以番红花把头发染成橘黄色。除了幽禁在国营妓院里的妓女外,还有所谓的「自由妓」。自由妓可以分为三种:一种称为 「卖春妇」,类似现今领有执照的妓女,一种称为「歌舞妓」,是擅长舞蹈和吹笛的歌舞妓, 第三种是「交际名媛」,她们通常是来自科林斯的风尘女子,和希腊最知名的人士有正式的私通关系,角色类似在现代社会中的「社交界名女人」。第一种自由妓大致是重获自由的女奴,或是社会低下阶层的希腊少女,她们经常受到皮条客的剥削,生活悲惨。第二种自由妓往往可以凭仗音乐天赋而致富, 其中最负盛名的是拉米亚,她后来成了埃及法老托勒密一世的情妇,其后,马其顿王德米特里一世 (波里奥希特) 征服埃及法老,拉米亚又成为马其顿王的情妇。至于第三种自由妓, 历史上记载了有多位交际名媛和她们的情夫同享声名。她们拥有人身自由,也可以支配自己的财富,而且她们聪明、有文化涵养、有艺术天赋, 和她们在欢场上交涉的男人会敬重她们是独立的个体。她们不再受到家庭的拘束, 在社会边缘得以安身,自然也得以摆脱男人的支配。因此男人会将她们视如同类, 地位与他几乎相等。几位从奴隶身份解放的著名交际名媛,像是和阿思帕奇雅 (古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的情妇,她也和苏格拉底颇有交情)、芙里尼 (雕塑家普拉克西特利斯的情妇),还有莱伊丝 (雄辩家德摩斯梯尼的情妇),她们的优越地位更胜于在家庭中受到敬重的母亲。
除了这几位格外出色的特殊女性之外, 古希腊女人的地位形同半个奴隶,她们甚至连表达不满的自由都没有。只有阿思帕奇雅, 还有态度更为激切的女诗人莎孚,让世人听见了她们的愤慨。在荷马史诗中,还依稀透露了女人在上古的英雄时代曾经握有权力,只是希腊的英雄战士仍然不容情地将女人幽禁在闺房中。古希腊诗人赫西奥德甚至不屑地表示:「信赖女人就是信赖小偷。」自纪元前六世纪开始的古典时代,女人的活动范围严格限制在女眷内室。政治家伯里克利表示:「最贤惠的女人是男人谈论得最少的女人。」柏拉图对女人的态度是古希腊的一个待例,他建议让妇人也成立议院来治理共和国,还建议让年轻女人接受自由开放的教育,但这倒引来喜剧作家亚里斯多芬的讪笑,他在《利西翠妲》一剧中写到,有位女人询问丈夫政治事务,她丈夫的回应是:「这没你的事。你给我闭嘴,要不然就讨打·······你去织你的布。」哲学家亚里斯多德对女人的意见表达了当时大众的想法,他认为女人之为女人是因为有缺陷,她应该待在家中闭门度日, 凡事唯男人是从。他表示:「奴隶完全没有自决的自由, 女人虽然拥有自决的自由, 但力量薄弱,毫无成效。」古希腊史学家色诺芬认为,妻子和丈夫彼此是彻底的陌生人,他表示:「有没有这样的人, 你跟他讲话比和妻子讲得少? ——这样的人可就少了。」他还在《经济论》中写道, 女人应该是个认真、谨慎、节俭,还勤快得像蜜蜂一样的家庭主妇,十足的模范女仆。尽管女人的地位已经十分低微, 古希腊人还是对她十分厌恶。在纪元前七世纪就有诗人阿奇洛克写辛辣的讽喻诗讥评女人。另一位诗人阿摩多斯的西蒙尼德也写道:「女人是上帝创造的最大之恶,她们有时看来有用处, 但随即一变,又会给主人带来烦恼。」诗人希波那克斯则表示:「你的妻子一辈子只能让你快活两日,一是结婚那日,再是她安葬那日。」爱奥尼亚人是最憎恨女人的,譬如流传甚广的以弗所寡妇的故事便是其中代表 (注五十一(译注) 传说中,在以弗所有位妇人于丈夫死后进入墓穴中守墓,日夜啼哭,多日不愿进食,表现异常坚贞, 声名远传。看守墓地的士兵发现寡妇颇有姿色,便出言诱惑。不多时,寡妇和士兵在墓穴中日日成其好事。士兵荒废了守卫的工作,有一天,墓地里挂在十字架上的尸体被偷, 士兵担心受刑,寡妇心生一计,说:「在墓穴中,我所爱有两人,与其牺牲活着的,不如捐弃死了的。」两人便合力将亡夫的尸体从棺木中取出,悬上十字架,掩人耳目。故事记载在古罗马作家佩特罗尼乌斯的拉丁文作品中, 法国拉封登也据此写了寓言故事。)。在这个时期, 女人最受人疵议的缺点是懒惰、泼辣、浪费,也就是说当时的人要求女人具备的优点她都没有。古希腊剧作家米南德说:「在陆上、在海中都有怪物, 但最可怕的怪物还是女人。」还说:「女人是紧紧抓着你的痛苦, 永远不会松手。」在陪嫁财产成为习俗,女人的地位变得较为重要时,她们妄自尊大的态度又成为作家揶输的对象,这个题材便常出现在亚里斯多芬和米南德的笔下。「我娶了一个有陪嫁财产的巫婆。我娶她是为了她的地产、她的房子,而她呀,喔,阿波罗,她是恶中之最恶!」「第一个发明婚姻的人该受诅咒,第二个也是, 还有第三个、第四个,所有后来模仿前人而结婚的人都是。」「如果你很穷,却娶了有钱的老婆,你立刻会被贬为穷人,贬为奴隶。」古希腊女人受到严密的管辖,所以男人对她们的攻讦并不是因为她们的德行有让人非议之处:而且她们受到男人诋毁的也不是在肉体方面。男人觉得不堪忍受的,主要是婚姻的负担与束缚。因此我们猜测,尽管古希女人的处境严苛,在法律上几乎不享有任何权利,但是她在家中应该颇有地位,多少拥有自主权。,女人虽然应该以顺服为职志,但她是可以违抗丈夫,可以和他吵架,以眼泪、哭闹、唠叨不休、破口大骂等各种办法来压制他。婚姻固然奴役了女人,对男人来说也一样是枷锁。苏格拉底的妻子赞西佩这个人物,等于是概括了希腊人对泼辣的妻子,对不幸的婚姻生活的全部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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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女人的历史夹钳在家庭与国家的冲突中。曾统治罗马城的伊特鲁立亚人采行母系社会,而且很可能到了古罗马帝国时代,仍然盛行母权体制下的与不同氏族联姻的异族通婚制。伊特鲁立亚的拉丁诸王(注五十二:(译法) 伊特鲁立亚,是由数个城邦组成的古代国家,约于纪元前十三世纪兴起于意大利中北部地。在纪元前七世纪到前五世纪,为向外扩张到全盛时期,伊特鲁立亚人就在这时期统辖了罗马城。在古罗马王政时期前后的七位君主当中,最后的三位君主即属伊特鲁立亚人的塔克文王朝。塔克文王朝倾覆之后,罗马于纪元前五零九年从王政时期进入共和国时代。古罗马帝国时期则始于纪元前二十七年,) 他们的王权并不是采世袭制;可以确定的是,直到塔克文王死后才确立了父权制。田产、私有地产——也等于是指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古罗马女人受役于私有财产, 从而也受到家族的奴役, 她们甚至没有任何法律的保障,情况和古希腊女人完全不同。她不享有任何权利,地位如同奴隶。当然,她不能参与公众事务,也完全不准从事 「男人的职司」。以法律地位来说,她永遗被视为未成年人。法律上并没有直接规定女人不能继承父业,却规定女人必须受到监护人的管束 , 这等于是以间接的方式限制女人的财产支配权。纪元二世纪的古罗马法学家盖伊乌斯表示:「监护制度是以监护人的利益为本,监护人同时身为受监护人的推定继承人,受监护的女人没有权利另立遗嘱夺取监护人的继承权,也没有权利将部分财产转让给他人,或是因欠下债务 , 而减损了监护人的继承财产。」女人的监护人排第一顺位的是父亲, 父亡, 由她的男性亲属取而代之。女人一旦结婚, 她的监护权便「转手」给她的丈夫。古罗马婚姻有三种类型,一是「同盟婚」,结婚时夫妻要在祭司面前向罗马卡皮托利山的朱庇特神殿献上一块麦粱烤饼;二是「让售婚」,这是一种象征性的让售,具有平民身份的父亲将女儿「转让 」给她的丈夫;三是 「试行婚」,即男女同居一年之后成为夫妻。这三种类型的婚姻都采行「夫权婚制」,也就是说由丈夫来取代父亲或是其他监护人的地位,担任妻子的监护人。对男人来说,妻子就像是他的女儿,他有权利支配她的人身自由,以及她的财产。不过自从纪元前五世纪颁布《十二铜表法》以来, 古罗马女人既属于父家又属于夫家所有,难免会引发冲突,后来女人得以在法律上免除监护人的支配,便肇因于此。实际上,「夫权婚制」剥夺了女方男性亲属的监护权。于是为了维护女方父系亲属的利益,又出现了「无夫权婚制」,在这种婚制中,妻子的财产仍然受制于父家的监护人,丈夫只对妻子的人身握有支配权,即使如此,丈夫还是要和妻子的父系亲属分享这个权利, 父系亲属对出嫁的女儿依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家庭裁判所负责调解父亲与丈夫之间的纷争, 这个法律机制可以让女人靠着丈夫控告父亲,或是靠着父亲控告丈夫;她不是任何一个人手中拥有之物。从这个由公共法庭独立出来的家庭裁判所便可知古罗马氏族的势力坚固,做为氏族之长的父亲拥有极大的权力,他的妻子、子女完全受他管辖,但尽管如此,他终究是个社会公民,而且妻子、子女并不是他私人的财物,他掌控妻子、子女主要是基于公众的利益,妻子生育后代,在操持家务之余也从事农务,因而对国家极有用处,非常受人敬重。在这里,我们注意到了在整个历史发展中都会发现的一个重要事实,就是抽象的法律条文并不足以界定女人的真实处境,女人的处境主要取决于她在经济上扮演的角色,甚至,抽象的自由与具体的权利经常是此消彼长。从法律上看,古罗马女人比古希腊女人更受到奴役,但事实上,她参与社会的程度更深广;在家中,她在位于住家中心的「敞厅」活动,而不是被驱逐到隐密的女眷内室;她指使奴隶劳动,她负责教育子女,子女年纪及长还是深深受到她的影响;她分担丈夫的劳务,也分担他的烦恼,她也是丈夫财产的共同持有人。罗马人在结婚时宜告的 Ubi tu Gaius, ego Gaia (不管你盖娅上哪儿,我盖尤斯必随同前往) 并不是没有意义的空话。家中主妇被称为 domina(女主子),是家里的女主人;她和丈夫一起参与崇拜仪式,她并非奴隶, 而是丈夫的伴侣。在古罗马,夫妻的关系非常神圣,以致在长达五世纪的时间里,从来没有夫妻离婚。古罗马女人的生活并不局限在家中,她可以出席宴会、参加节庆, 她可以去看戏;走在路上,男人会礼让女人, 连执政官和执法官护卫都要让路,让女人先行。从萨宾女人、鲁克丽丝 (注五十三:(译注) 鲁克丽丝,古罗马王政时期一位政治人物的妻子, 美丽出众,当时塔克文王的一个儿子强暴了她,她受辱后,告知父亲和丈夫此事,随即依照传统习俗自裁殉节,父亲和丈夫誓言为她报仇,此举导致罗马王朝覆亡,从王政时期迈入共和时期。)、薇吉尼亚 (注五十四:(译注) 薇吉尼亚,古罗马共和时期的一位平民女子。当时执政士人委员会的首长、罗马执政官克劳狄爱慕薇吉尼亚,不得如愿以偿,便设计陷害她。薇吉尼亚的父亲自行杀死女儿,扛着她的尸体指控克劳狄,于是群起暴动,推翻了十人委员会。) 的传说中, 我们可以了解罗马女人在历史上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因为母亲和妻子出面求情,柯里奥兰让了步 (注五十五:(译注) 古罗马名将柯里奥兰击败入侵的弗西族,立下战功,但他因反对共和制,被判永久放逐。他怒而联合弗西族,攻打罗马。征战前,母观和妻子哀求他悬崖勒马。柯里奥兰依言收兵,却被弗西族出卖将他送回罗马,依叛国罪议处。);保民官李锡尼于纪元前三八一年向共和政府提出的法案, 奠定了罗马共和的民主基础,而他的构想是由他妻子启发的;柯尔内莉锤炼了她的儿子葛拉克两兄弟的心灵 (注五十六:(译注)葛拉克兄弟是古罗马纪元前一世纪的两位保民官,主张改革,推行土地、粮食法案,禁止大地主占有公共土地,损害平民利益。两人后来因此被富有的权贵阶级杀害。葛拉克的母亲柯尔内莉以贤德闻名,曾有妇人在她面前炫耀珠宝,柯尔内莉回以:「我最珍贵的珠宝是我两个儿子。」她对兄弟两人的教育影响重大。)。古罗马的督察官加图表示:「到处都是男人统治女人,但尽管我们统治了所有的人,却是由妻子管辖我们。」
古罗马女人的法律地位渐渐和她实际的处境一致。在古罗马共和体制采取贵族寡头统治的时期, 每位家族之长在共和国里都是独立的主子,然而在国家的权力益形扩张之际,国家便会起而对抗财富的集中,并压制雄霸一方的家族。公立的司法机构也取代了家庭裁判所。女人取得的重要权利愈来愈多。限制女人自由的基本上有四股力量:父亲和丈夫掌控她的人身自由,监护权和夫权掌控她的财产。国家趁着父权和夫权对立之便,顺势钳制了这两方的权利。如有婚外情、离婚等情事,都交由国家法庭裁决。同样的,监护权和夫权也因彼此对立,互相削减了力量。一开始为了保护监护人的利益,把夫权从婚姻中抽离;后来,女人以夫权为权宜之计,借以摆脱监护人的管辖,这时具体的办法就是采取虚拟结婚,或者是从父亲或是国家那里取得公定监护人。到古罗马帝国立法之后,便完全废除了监护人制度。同时女人的独立得到了正面的保障,这时父亲必须给出嫁的女人陪嫁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这份财产不必归还她的男性亲属,也永遗不许她丈夫将它纳为己有;妻子可以随时提出离婚,要求取回陪嫁财产,以致丈夫不得不受她摆布。纪元前二世纪的古罗马诗人普劳图斯曾表示:「丈夫在收下妻子的陪嫁财产时,出卖了自己的权力。」在共和国末期,母亲和父亲一样有权利受到子女的尊重。万一监护人或是丈夫品行不端,子女可以委由母亲照顾。纪元一世纪,在哈德良皇帝统治时期,元老院的法律决议规定要是她有三个孩子,任何一个孩子死后,如果未立遗嘱, 没有指定继承人,她可以继承死者的遗产。在纪元二世纪,马可奥里略皇帝统治时期,确立了古罗马家庭中的继承关系,自纪元一七八年起,子女可以继承母亲的财产,男性亲属从此失去了优势。家庭从此建立在血亲的联系上,母亲的地位和父亲对等,女儿也可以和她的兄弟一样拥有继承权。
然而我们发现在古罗马法律的发展历史中, 有另一种和上面的描述互为矛盾的力量:国家使女人独立于家庭之外,却又将她置于中央政权的监护之下,以致女人在许多方面都不具法律资格。
的确, 如果女人既拥有财富,又取得独立,她便能占有重要地位,让男人倍感不安;所以,在这方认可了她的权利之余,便要极力从另一方收回她的权利。纪元前二世纪,禁止罗马妇女生活奢侈的俄比安法, 在迦太基将军汉尼拔兵临罗马城下之时投票表决通过,但危急情况一解除,古罗马妇女便要求废止这项法律。督察官加图在一次著名的讲演中主张保留这项法令,但众多罗马公民之妻齐聚在公共广场上游行示威表示反对。后来,因为社会风俗愈来愈败坏,后来陆续颁布的法令便愈订愈严苛 , 但这些法令的施行并不见太大的成效,反而激发了更多诈欺、舞弊等不法情事。只有到纪元四十六年时,元老院法律决议的维里安法令中规定的「不准女人和他人『说项』」(「说项」,意指和他人有契约关系),推行得颇为成功这则法令几乎完全剥夺了女人在民事上的法定行为能力。在女人于实质上获得最大自由的时候,却也是在法律上大加宣告女人是次等的性别之时。这便是我在前面提过的男人正当化自己的性别的一种策略,这里这种情况便是个绝佳的范例;当女人能以女儿、妻子、姊妹的身分享有法律权利时,男人却以性别来论女人, 他不许这个性别和男人享有平等的权利。男人假 「愚蠢、软弱的性别」之名来嘲讽女人。
事实上,罗马公民之妻并没有善加运用她们新近取得的自由,不过这也是因为实际情况并不容许女人从中得利。这时,社会上有两股相反的力量,一是促使女人脱离家庭束缚的个人主义,再是侵犯女人自主权的国家干涉主义,这两者的对立导致女人的处境失去平衡。女人可以是继承人,她有权利和丈夫一样得到孩子同等的尊重,她可以立遗嘱,陪嫁财产的规定让她可以摆脱婚姻的束缚,她可以随己意离婚、再婚,但是这样的自由是消极的,因为她并不能具体施展自己的力量。如果女人在经济上取得的自由不能连带使她在政治上拥有法定的行为能力,这样的经济自由抽象而空洞。所以正因为古罗马妇女没有法律权力 「采取行动」,她们便以 「示威」来表达意见:她们在城中四处喧闹,她们包围审判法庭,她们密谋策反,她们面授机宜,她们教唆公民互起冲突;她们成群结队迎来诸神之母的大母神雕像,抬着它沿着台伯河游行,因此把东方诸神引进了罗马城;纪元前一一四年,负责祭祀灶神的三位贞女爆发了「私通」的丑闻,三人都受到了严重的惩处。在当时,家庭组织瓦解, 个人私德变得无用而陈腐,而公众生活以及公德又不是女人可以参与的,女人再也没有什么道德原则可以遵循。要解决这个问题,女人只有两个选择,或是坚守祖先流传下来的道德规范,或是推翻一切道德束缚。我们发现在纪元一世纪末、二世纪初,许多仍然和共和时期一样,是丈夫的伴侣与合伙人。古罗马皇帝图拉真的妻子普洛汀娜和图拉真共同承担了责任,并分享荣耀;继任的皇帝哈德良他的妻子萨比娜因为行善而扬名,有人在她生前便为她塑为雕像,将她奉若神明。后来, 在提比略皇帝的统治下,赛克西雅在丈夫斯卡鲁斯被提比略谋害之后也不愿独活, 派斯西雅在拉比乌斯死后也要随同死亡。在尼禄皇帝下令哲学家塞内加自杀时,他的妻子宝林娜也同时割血管寻死。小普林尼将阿丽亚对丈夫波耶提斯说的一句话写入诗中:Poete, non dolet (「波耶提斯,这一点也不痛。」),从此流传千古 (注五十七:(译注) 波耶提斯谋反,意图推翻罗马皇帝克劳狄乌斯,事迹败露,必须自行了断。妻子阿丽亚见他没有勇气自杀,便以刀插入自己胸口, 再将刀拔出,对波耶提斯说:「这一点也不痛。」波耶提斯便效法,双双壮烈成仁。)。诗人马提亚尔赞美卢非娜、薇吉尼亚、苏碧西雅是完美无私的贤妻良母。不过也有许多女人不愿生育,许多女人走上离婚之途,在法律上,女人在婚姻之外发生私情还是违法的,有些罗马公民之妻甚至登记为妓女, 为她们的放荡行为提供方便之门 (注五十八:(原注) 古罗马和古希腊时期一样,官方都准许卖春。妓女通常分为两个等级,一是关闭在妓院里的,另一类是「好的妓女」(Bonae meretrices) ,她们能自由地执业,但她们没有权利穿着罗马公民之妻的服装。不过她们对那个年代的时尚、服饰、艺术等有一定的影响力,只是她们的身份地位永远比不上雅典的「交际名媛」。)。直到这时候,以拉丁文写作的文学作品中,还是对女人十分尊崇,但是讽喻作家则对女人极尽嘲讽之能事。但他们攻计的并不是泛指所有的女人,而是专门针对和他同一时代的女人,像是讽喻作家朱维纳指责女人放荡、贪吃,斥责女人想要篡夺男人从事的活动,像是她们对政治有兴趣,埋首研究审判文件,和语言学家、文法学家、修辞学家切磋讨论,她们热爱狩猎、驾驭战车,她们还喜爱剑术和角力。事实上应该说女人是想藉着消遣活动、藉着道德败坏之事来和男人相较量;如果要瞄准较高的目标, 她们还缺乏足够的教育, 况且,也没有什么目标是为女人树立的;社会仍然不准女人采取任何行动。在古老的共和体制中, 罗马女人在社会上仍有一席之地,但是因为不享有法律的权利, 经济上也不能独立,她反而受到束缚。罗马帝国衰亡时期的女人虽然得到了解放,但这个解放有名无实,她只得到了空洞的自由,男人还是这个世界唯一的主宰者;女人取得了自由, 却 「一无所获」。